(2017)豫13民终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公司、黄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公司,黄少华,靳翠兰,屈晓波,西峡县龙飞物流有限公司,时彦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12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176485267B。住所地:西峡县城白羽南路***号。负责人:马俊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少华,男,生于1989年2月1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内乡县。系黄新敏之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翠兰,女,生于1968年10月28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黄新敏之妻。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光营,西峡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审被告:屈晓波,男,生于1974年7月12日,汉族,农民,住西峡县。原审被告:西峡县龙飞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3494160094。住所地:西峡县回车镇老庙岗村。法定代表人:杜双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华,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审被告:时彦鹏,男,生于1981年8月12日,汉族,住内乡县。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乡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876635342A。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城西大街***号。负责人:郭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西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少华、靳翠兰、原审被告屈晓波、西峡县龙飞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峡龙飞公司)、时彦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乡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内乡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3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人保财险西峡公司以已与黄少华、靳翠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人保财险西峡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717元减半收取285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尹双珊审判员 李君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宵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