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7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河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方有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方有志,牛慧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7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河间市长卿路。法定代表人马XX,局长。被执行人方有志,男,199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河间市。被执行人牛慧慧,女,199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河间市。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执行申请,经审查,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冀0984行审32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河计育征字(2016)A3-05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有志银行存款37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建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葛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