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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2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黄艳与阙志宏、陈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艳,阙志宏,陈丽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2民初930号原告:黄艳,女,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告:阙志宏,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告:陈丽珍,女,成年,汉族,住武夷山市。原告黄艳与被告阙志宏、陈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黄艳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艳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艳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黄艳负担。审判员  徐群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蓝春霞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