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003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浠水县巴河镇徐林机械修造厂与荆州市巨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浠水县巴河镇徐林机械修造厂,荆州市巨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民初310号原告浠水县巴河镇徐林机械修造厂,住所地浠水县巴河镇桃元村。负责人陈仁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幼良,湖北省浠水县巴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荆州市巨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城南开发区学堂洲滨江路。法定代表人吴继阶,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浠水县巴河镇徐林机械修造厂诉被告荆州市巨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浠水县巴河镇徐林机械修造厂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浠水县巴河镇徐林机械修造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浠水县巴河镇徐林机械修造厂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686元,减半收取2843元,由原告浠水县巴河镇徐林机械修造厂负担。审判员  陈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