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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与吴凯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吴凯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178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住所地:灵宝市函谷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建华,系该行行长。被告:吴凯旋,男,199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与被告吴凯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晓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