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5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上海捷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上海宇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捷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宇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502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捷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纪高路1369号5栋。法定代表人:胡长容,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宇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2幢704室。法定代表人:詹正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捷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宇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29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捷来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宇超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宇超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双方约定,用甲酯冒充乙酯,其有权拒付或少付货款。宇超公司辩称,不同意捷来公司的上诉主张。其所交货物均有捷来公司员工签收确认,不存在以甲酯代替乙酯情况。捷来公司收货后未向其提出过异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宇超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捷来公司支付货款70,644元;2.判令捷来公司支付以70,644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宇超公司一审诉称,2015年4月至2015年7月期间,捷来公司通过电话、短信或邮件方式向其采购醋酸乙酯、溶剂、甲苯等化学品,共计价款70,644元。其按约发送货物后,亦向捷来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捷来公司拖欠货款至今未付,其多次催讨未果。捷来公司承认宇超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宇超公司在涉案交易之前双方已经结算完毕的供货中,有用甲酯冒充乙酯供货的情形,而甲酯的价格仅为乙酯的一半,且用甲酯加工的产品质量会不稳定,故不同意宇超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捷来公司承认宇超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宇超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捷来公司抗辩不同意付款的理由是对宇超公司在本案所涉交易之外、双方已经结清货款的供货标的品质有异议,与本案无涉,捷来公司可另案向宇超公司主张。宇超公司要求捷来公司支付货款70,644元的诉请,应予支持。宇超公司主张自开票次日起计算利息损失,于法不悖,亦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捷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宇超公司货款70,644元;二、捷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宇超公司以70,644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25.23元,由捷来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已查明事实均无异议。双方当事人二审中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经审查,一审已查明事实正确,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捷来公司提出,被上诉人宇超公司交付的货物不是其要求的乙酯,而是甲酯,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送货单和发票开具时间,双方交易时间为2015年4月至7月。至2016年10月宇超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一年有余。没有证据证明捷来公司在收取货物后提出过异议。双方一审中均确认,双方交易的产品并无宇超公司包装标识。捷来公司主张其现库存货物系宇超公司所供,本院对此无法确认。捷来公司要求对现库存货物进行司法鉴定,应不予采纳。综上,捷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46元,由上诉人上海捷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峥代理审判员 盛萍审 判 员 王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