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4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梁广富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李淑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广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李淑伟,博爱县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04民初9号原告梁广富,男,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委托代理人王国顺,焦作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法定代表人石卫东委托代理人李重德,法律顾问。被告李淑伟,男,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博爱县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法定代表人:张星星委托代理人张炳义,公司员工。原告梁广富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人寿财险平顶山公司)、李淑伟、博爱县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博爱安达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广富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国顺,被告人寿财险平顶山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重德,被告李淑伟,被告博爱安达运输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炳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广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首先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房屋损失125160元,评估鉴定费4900元,树木损失2000元。合计132060元。免赔部分由其他被告承担。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22日7时许,被告司机李某某驾驶豫H×××××号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焦作市马村区盛世铬达建材有限公司门口时,接连撞坏原告两棵树后又撞坏原告房屋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焦作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李某某驾驶的豫H×××××号货车实际车主为被告李淑伟,挂靠在被告博爱县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处经营,事故发生时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的房屋财产经过被告同意经评估125160元,并支付评估费4900元。该损失经被告保险公司少赔拒赔情况下引起本诉讼。人寿财险平顶山公司辩称:1、车主未提交行车证、营运证,以待核实是否有营运资格,是否进行年检,若不符合,我公司在商业险部分不予赔偿。2、原告主张房屋、树木损失是单方委托的鉴定,不予认可。提出重新鉴定。3、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不在保险费范围内,我公司不予承担。博爱安达运输公司辩称:1、该车辆投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由保险人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超出部分根据保险法规定由保险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原告。2、保险法66条规定,鉴定费、诉讼费是原告合理费用,应当由保险人承担。李淑伟答辩意见同博爱安达运输公司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所举证据之村委证明,结合农村宅基地建房的实际情况,以及事故认定书上的签名,依法对村委证明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能够证明本案所涉房屋为原告梁广富所有。2、关于车辆挂靠合同,因车主李淑伟与博爱安达运输公司认可,结合其他证据,依法对车辆挂靠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能够证明豫H×××××号货车挂靠在博爱安达运输公司处经营。3、原告所举证据价格评估报告等,因是原告单方委托进行鉴定,人寿财险平顶山公司有异议,严重违反鉴定程序,依法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庭后,当事人共同委托焦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协会进行对涉案房屋的损失进行了鉴定,依法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陈述及所举证据,本院依法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6年2月22日7时许,司机李某某驾驶豫H×××××号货车由北向南行驶时撞到路边两棵树和原告房屋,造成两棵树和原告房屋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焦作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驾驶的豫H×××××号货车实际车主为李淑伟,挂靠在博爱县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处经营,该车辆在人寿财险平顶山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单方委托焦作市源平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房屋损失进行签定,但人寿财险平顶山公司不认可,要求对原告房屋的损失重新鉴定,当事人于2017年3月22日共同委托焦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协会进行鉴定,鉴定原告房屋维修费用造价为57438.05元,并支付评估费60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淑伟的司机李某某驾驶豫H×××××号货车撞到原告梁广富的房屋,造成房屋受损,被告李淑伟与被挂靠单位博爱安达运输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该车辆在人寿财险平顶山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应当由人寿财险平顶山公司对原告的房屋损失进行赔偿。原告的房屋经鉴定维修费用造价为57438.05元,其中2000元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其余55438.05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原告主张的树木损失,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确认。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人寿财险平顶山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房屋损失57438.05元的诉讼请求及鉴定费用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过高部分不予支持,要求对树木损失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梁广富房屋损失57438.05元及鉴定费6000元。二、驳回原告梁广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2元,由原告梁广富负担15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4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小平人民陪审员 申利利人民陪审员 毋福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欢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附页)(2017)豫0804民初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