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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1692吴松峰与张万财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松峰,张万财

案由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1692号原告:吴松峰,男,1976年12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息县。被告:张万财,男,1973年12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松峰诉被告张万财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松峰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吴松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松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为33元,由原告吴松峰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毛瀚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万玉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