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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2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益华与徐定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益华,徐定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693号原告:张益华,男,193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徐定泉,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益华与被告徐定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益华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张益华以欲与徐定泉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益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张益华负担。审判员 江    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琳婷(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