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2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益华与徐定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益华,徐定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693号原告:张益华,男,193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徐定泉,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益华与被告徐定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益华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张益华以欲与徐定泉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益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张益华负担。审判员 江 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琳婷(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