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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民初10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沈金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004号之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地址为宁津县阳光大街与正阳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单位负责人董光赠。被申请人:沈金刚,男,汉族,1980年1月20日出生,住宁津县。被申请人:孙玉玲,女,汉族,1978年3月16日出生,住宁津县。被申请人:崔风杰,男,汉族,1979年10月16日出生,住宁津县。被申请人:张金岗,男,汉族,1979年3月20日出生,住宁津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诉被申请人沈金刚、孙玉玲、崔风杰、张金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沈金刚、孙玉玲、崔风杰、张金岗的银行账户予以查封。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以银行资信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金岗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希望分理处账户62×××11内的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止。案件申请费633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长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