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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查干孟固与其其格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干孟固,其其格,吴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572号原告:查干孟固(白雪银),男,1971年11月1日生,蒙古族,住吉林省前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桂敏,东三家子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其其格(吴连霞),女,1967年12月12日生,蒙古族,住吉林省前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文学,松原市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吴江,男,1972年8月24日生,农民,蒙古族,住吉林省前郭县。原告查干孟固与被告其其格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查干孟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查干孟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查干孟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查干孟固负担。审 判 长  刘洪侠人民陪审员  吴艳卓人民陪审员  安永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海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