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查干孟固与其其格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干孟固,其其格,吴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572号原告:查干孟固(白雪银),男,1971年11月1日生,蒙古族,住吉林省前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桂敏,东三家子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其其格(吴连霞),女,1967年12月12日生,蒙古族,住吉林省前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文学,松原市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吴江,男,1972年8月24日生,农民,蒙古族,住吉林省前郭县。原告查干孟固与被告其其格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查干孟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查干孟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查干孟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查干孟固负担。审 判 长 刘洪侠人民陪审员 吴艳卓人民陪审员 安永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海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