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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执3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戴春社、范翠兰与李新茂、丁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春社,范翠兰,李新茂,丁艳,戴春社,范翠兰,李新茂,丁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3152号申请执行人戴春社,男,196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范翠兰,女,196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新茂,男,1976年5月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丁艳,女,1982年1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戴春社、范翠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东民初字第016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戴春社、范翠兰与李新茂、丁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中审 判 员  朱 江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