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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11民初8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李鑫炎、代转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李鑫炎,代转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885-2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五洲大厦裙楼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社码:914103006935206815。负责人:郭磊,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付景新,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根立,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李鑫炎,男,汉族,1968年7月20日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代转霞,女,汉族,1969年2月22日生,住洛阳市涧西区。上列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诉被告李鑫炎、代转霞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492元减半后为5746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1051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 菊人民陪审员  焦志豪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梅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