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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2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光山县鑫光羊绒羽绒有限公司与王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光山县鑫光羊绒羽绒有限公司,王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2民初1489号原告:光山县鑫光羊绒羽绒有限公司。住所地:光山县官渡河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刘小光,经理。被告:王建,男,汉族,住光山县。原告光山县鑫光羊绒羽绒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光山县鑫光羊绒羽绒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光山县鑫光羊绒羽绒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光山县鑫光羊绒羽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光山县鑫光羊绒羽绒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忠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