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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兰治英与被告邓芳、蔡敏、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治英,邓芳,蔡敏,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1209号原告:兰治英,女,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宇,绵阳市涪城区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芳,女,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被告:蔡敏,男,199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负责人:张文康,该公司经理。原告兰��英与被告邓芳、蔡敏、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治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151元,由原告兰治英负担。审判员 罗 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