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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辽0111刑初80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本案于2016年9月26日被抓获,9月27日被刑事拘留,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看守所医疗分所。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苏检公诉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田仲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9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J1203学的银色捷达轿车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东路苏屯堡小区南门附近,使用扳手将闫某某(被害人)停放此处的辽AQ7J71号银色斯巴鲁牌汽车玻璃砸坏,将车内大华牌监控录像机四个和大华牌监控主机一个、驾驶证、欠条、合同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损坏车玻璃价值人民币800元。被告人王某某已将监控录像机和监控主机销赃,其余物品丢弃。 2016年9月19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J1203学的银色捷达轿车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东路苏屯堡小区南门附近,使用扳手将张某某(被害人)停放此处的辽AH6L98号吉利帝豪三厢轿车玻璃砸坏,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损坏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20元。 2016年9月19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J1203学的银色捷达轿车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东路苏屯堡小区南门附近,使用扳手将李某(被害人)停放此处的辽A5EA75号红色尼桑蓝鸟牌轿车玻璃砸坏,将车内闪迪牌U盘一个盗走。经鉴定,被盗U盘价值人民币30元;被损坏车玻璃价值人民币950元。被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2016年9月19日、25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J1203学的银色捷达轿车先后两次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东路苏屯堡小区南门附近,使用扳手将严某(被害人)停放此处的辽A3JA27号白色丰田宾智轿车玻璃砸坏,将车内眼镜一副、行车记录仪一个、手机支架一个、点烟器一个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支架价值人民币30元;被损坏车玻璃价值人民币456元。被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2016年9月19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J1203学的银色捷达轿车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东路苏屯堡小区南门附近,使用扳手将王某某(被害人)停放此处的辽A2AA95号白色长城H6吉普车玻璃砸坏,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损坏车玻璃价值人民币256.5元。 2016年9月19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J1203学的银色捷达轿车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东路苏屯堡小区南门附近,使用扳手将林某某(被害人)停放此处的辽A7AC16号起亚K2轿车玻璃砸坏,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50元。经鉴定,被损坏车玻璃价值人民币285元。 2016年9月25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J1203学的银色捷达轿车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东路北国奥林匹克花园小区附近,使用扳手将李某甲(被害人)存停放此处的辽AG86E9丰田卡罗拉轿车玻璃砸坏,将车内行车记录仪一个、摆件一个盗走。经鉴定,被盗摆件价值人民币50元;被损坏车玻璃价值人民币289.8元。 2016年9月25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J1203学的银色捷达轿车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东路十里锦城小区东门路边,使用扳手将王某甲(被害人)停放此处的辽AR1AA13号白色索纳塔轿车玻璃砸坏,将车内BALLY牌钱包一个、现金91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证件盗走。经鉴定,被损坏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99.2元。 2016年9月25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J1203学的银色捷达轿车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南京南街恒大名都小区西侧路边,使用扳手将李某乙(被害人)停放此处的辽AB7R29尼桑牌轿车玻璃砸坏,将车内驾驶证两本和行驶证一本盗走。经鉴定,被损坏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50元。被盗物品被被告人王某某丢弃。 2016年9月25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J1203学的银色捷达轿车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南京南街恒大名都小区东侧路边,使用扳手将郝某某(被害人)停放于此的辽AF520Y号白色东风标致408轿车玻璃砸坏,将车内汽油添加剂一瓶、靠枕两个、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盗走。经鉴定,被盗汽油添加剂价值人民币80元;被损坏车玻璃价值人民币589.1元。被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2016年9月25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J1203学的银色捷达轿车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南京南街恒大名都小区西侧路边,使用扳手将杨某某(被害人)停放此处的辽AZ680X白色丰田卡罗拉轿车玻璃砸坏,将车内香奈儿香水一瓶、小和尚摆件一个、金刚菩提佛珠一串、奔腾牌剃须刀一个、U盘一个及车内相关手续盗走。经鉴定,被盗香奈儿香水价值人民币380元、小和尚摆件价值人民币35元、佛珠价值人民币100元、剃须刀价值人民币160元、U盘价值人民币48元,总计人民币723元;被损坏车玻璃价值人民币450元。被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2016年9月25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J1203学的银色捷达轿车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南京南街长提湾小区南门附近,使用扳手将张某甲(被害人)停放此处的辽AY22Y6雷诺牌科雷嘉汽车玻璃砸坏,将车内手续、合同、保养本、保险单、身份证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损坏车玻璃价值人民币883.4元。被盗物品被被告人王某某丢弃。 2016年9月25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J1203学的银色捷达轿车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南京南街长提湾南门附近,使用扳手将王某乙(被害人)停放此处的辽AN53H2的黑色哈弗汽车玻璃砸坏,将车内行车记录仪一个、存储卡一个盗走。经鉴定,被盗行车记录仪价值人民币180元,存储卡价值人民币60元,总计人民币240元;被损坏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80元。 2016年9月25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J1203学的银色捷达轿车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南京南街庆大香阁经典小区东门附近,使用扳手将陈某(被害人)停放于此的辽A8B8T6号白色纳智捷轿车玻璃砸坏,将车内佛牌一个盗走。经鉴定,被损坏车玻璃价值人民币475元。 2016年9月25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J1203学的银色捷达轿车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东路苏屯堡小区南门附近,使用扳手将马某某(被害人)停放于此的辽AC585H现代途胜轿车玻璃砸坏,将车内导航一个、银行卡四张、身份证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损坏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40元。被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2016年9月25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J1203学的银色捷达轿车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东路苏屯堡小区南门附近,使用扳手将顾某某(被害人)放此处的辽AS78C1的白色宝骏牌汽车玻璃砸坏,将车内u盘一个、太阳镜一副、眼镜盒一个、手镯一对盗走。经鉴定,被盗手镯价值人民币50元。被盗赃物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2016年9月25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J1203学的银色捷达轿车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东路苏屯堡小区南门附近,使用扳手将丁某某(被害人)放此处的辽A590MD号黑色比亚迪S6轿车玻璃砸坏,车内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损坏车玻璃价值人民币310.3元。 被告人王某某盗窃十八起,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0,40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朱某某证言,被害人王某甲、李某、张某某、闫某某等人证言,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未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赔闫某某人民币八百元;退赔张某某人民币一百二十元;退赔李某婷人民币九百五十元;退赔严某人民币四百五十六元;退赔王某某人民币二百五十六元五角;退赔林某某人民币三百三十五元;退赔李某甲人民币三百三十九元八角;退赔王某甲人民币九千二百九十九元二角;退赔李某乙人民币一百五十元;退赔郝某某人民币五百八十九元一角;退赔杨某某人民币四百五十元;退赔张某甲人民币八百八十三元四角;退赔王某乙人民币四百二十元;退赔陈某人民币四百七十五元;退赔马某某人民币一百四十元;退赔丁某某人民币三百一十元三角。,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陈景秋 审判员  李尚书 审判员  王英驰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董晓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