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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祁彬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302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祁彬,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滑县人,住滑县。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5日被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9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滑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月25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彬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日、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彦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某日晚上,被告人祁彬翻墙进入滑县城关镇明福世家小区工地,将该小区12号楼地下室管井中的电线盗割,后把电线转移至14号楼地下室将绝缘皮烧掉。次日被告人祁彬将所盗电线卖给街上收废品的男子。2、2017年1月10日19时左右,被告人祁彬再次翻墙进入城关镇明福世家小区工地,将13号楼地下室管井中的电线和楼中3楼至9楼的上下主电线盗割。次日被告人祁彬将所盗电线卖给街上收废品男子。被告人祁彬将上两次盗窃所得赃款1000余元用于上网、娱乐等挥霍。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线总价值人民币16665元(价格认定基准日2017年1月11日)。另查明,被盗电线所有人系明福世家小区12号、13号楼的承包建筑商桑某心。上述事实,被告人祁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祁彬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桑某心的陈述,证人管某的证言,现场照片,户籍证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滑县紫山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被盗现场草图及平面示意图,滑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监控视频等。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祁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祁彬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祁彬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祁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祁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桑配心电线折价款共计人民币166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刘国强审 判 员  孟海利代理审判员  赵志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