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3执19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罗源湾滨海新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陈玉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源湾滨海新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陈玉水,黄鸿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19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源湾滨海新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江滨南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56730001-2。法定代表人林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陈玉水,男,1981年5年24日出生,汉族,长乐市人,住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黄鸿燕,女,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长乐市人,住福建省长乐市。申请执行人罗源湾滨海新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玉水、黄鸿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6年1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4131.79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多次查询相关的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存款;查询罗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陈玉水、黄鸿燕名下共有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松歧路1号罗源湾滨海新城罗富苑28#楼102单元的房产(LY1303XJ004285),现已被本院查封(因超标的无法拍卖)。目前无法联系被执行人也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林艳严执行员 林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康亚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