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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9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东满与郭晓霞、徐福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东满,郭晓霞,徐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9执39号申请执行人郭东满,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7503125211,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汤原街107号1栋2单元4楼2号,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滨江凤凰城小区47栋3单元604室。被执行人郭晓霞,公民身份号码230104196003023728,女,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镇松花江村沙坨子屯27号,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观江国际B区15栋2单元1803室。被执行人徐福平,公民身份号码230104195703113711,男,195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镇松花江村沙坨子屯27号,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观江国际B区15栋2单元1803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东满与被执行人郭晓霞、徐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9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102,300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等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明湛审 判 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胡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