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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2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献县财源建材租赁站与陈正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财源建材租赁站,陈正守,献县财源建材租赁站,陈正守,献县财源建材租赁站,陈正守,献县财源建材租赁站,陈正守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068号原告:献县财源建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投资人:史建播,男,,汉族,。被告:陈正守,男,,住浙江省。献县财源建材租赁站与陈正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献县财源建材租赁站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献县财源建材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4370元,减半收取计2185元,由献县财源建材租赁站负担。审判长  张冬梅审判员  尹洪利审判员  闫丽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旭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