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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吴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4民初764号原告:侯某某,女。被告:吴某某,女。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后收取650元由原告侯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一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