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吴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4民初764号原告:侯某某,女。被告:吴某某,女。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后收取650元由原告侯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一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