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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民终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顾凤琴、湖州织里胜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凤琴,湖州织里胜达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民终5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凤琴,女,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海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州织里胜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珍贝路***号。法定代表人:乌伟华,系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顾凤琴因与被上诉人湖州织里胜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7)浙0502民初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湖州织里胜达纺织品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湖州织里胜达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7)浙0502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湖州织里胜达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湖州织里胜达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湖州织里胜达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武康代理审判员  郑 扬代理审判员  王丽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晓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