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5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家兴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兴,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5民初625号原告:李家兴,男,汉族,1964年7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来玉,安徽盛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原告李家兴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李家兴于2017年5月11日以有新的证据需待调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家兴撤诉。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李家兴负担。审判员 赵前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晓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