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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楠诉被告段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楠,段永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722号原告:王楠,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强,男,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段永利,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建设办文明街南侧市。原告王楠与被告段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王楠于2017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楠撤诉。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计1475元,由王楠负担。审 判 长  王 启人民陪审员  李琳琳人民陪审员  韩俊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银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