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楠诉被告段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楠,段永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722号原告:王楠,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强,男,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段永利,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建设办文明街南侧市。原告王楠与被告段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王楠于2017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楠撤诉。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计1475元,由王楠负担。审 判 长 王 启人民陪审员 李琳琳人民陪审员 韩俊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银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