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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2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罗龙吉、覃昔娜等与程惠森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龙吉,覃昔娜,程惠森,石家庄市蓝鹰出租汽车服务中心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4民初2619号原告:罗龙吉。原告:覃昔娜。被告:程惠森。被告:石家庄市蓝鹰出租汽车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曹玉水。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彩红。案件事实2017年1月31日21时30分许,二原告罗龙吉、覃昔娜乘坐被告程惠森所驾驶的冀A×××××号出租车沿本市胜利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南转弯处,遇秦保强驾驶的京E×××××号中型客车沿胜利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罗龙吉、覃昔娜受伤,被送往石家庄市第一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共计3167.18元,对此事实,原告提交了收费收据、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予以证实。经质证,被告程惠森对原告提交的票据认可,但认为用药不合理,对自己的主张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该事故经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勘验,于2017年2月15日出具了石公交西认字(2017)第02000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程惠森与秦保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二原告无责。被告驾驶的肇事车辆挂靠在被告石家庄市蓝鹰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名下,对该事实二原告认可。二原告以被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经本院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覃昔娜主张误工费3703元,提交了误工证明、劳动合同、事发前三个月工资条。经质证,被告以原告没有医嘱需要休息,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所产生的损失,不予认可。交通费388元,原告提交了出租车票据,经质证,被告认可。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经质证,被告不认可。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二原告乘坐被告程惠森的出租车,已形成运输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因此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程惠森予以赔偿。原告的医疗费3412.78元的票据没有医疗机构的盖章,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故不予采信。该事故造成原告覃昔娜面部受伤,虽没有医嘱明确说明休息时间,可根据《公安部关于人身损害日评定标准》确定原告覃昔娜的误工期限为30天。原告所提交的误工证明不能证明其实际损失,应参照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33543元计算,每天91.9元共计2757元。交通费388元,被告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伤情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所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不予支持。二原告的实际损失为3145元,二原告同意被告程惠森按照5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可,故被告程惠森承担二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1572.5元。被告程惠森与被告石家庄市蓝鹰出租汽车服务中心系挂靠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交通运输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被告程惠森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石家庄市蓝鹰出租汽车服务中心承担连带责任。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程惠森赔偿二原告罗龙吉、覃昔娜各项损失共计1572.5元,被告石家庄市蓝鹰出租汽车服务中心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二原告罗龙吉、覃昔娜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7元,由二原告负担20元,被告程惠森负担37元。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14元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晓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