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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202执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晓芳申请执行孙彩霞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芳,孙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202执909号申请人:刘晓芳,女,汉族,1982年8月18日出生,住所地乌苏市赛力克提牧场艾力其队***号。被执行人:孙彩霞,女,汉族,1970年3月7日出生,乌苏市新华路***号院***号。申请人刘晓芳申请执行孙彩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4202执27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立案后,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孙彩霞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债务10500元,诉讼费119元,合计1061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刘晓芳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苏市人民法院(2017)新4202执9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合沙提审判员 侯 永 江审判员 努力古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