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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1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成凯、王春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凯,王春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1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成凯,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厂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王春文,男,196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炼钢厂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张成凯与王春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张成凯于2017年5月9日撤销了对被执行人王春文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二中铁民初字第00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 伟代理审判员 栗 晛代理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雅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