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民初5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宗伟与韩祥元、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伟,韩祥元,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167号原告:王宗伟,男,1960年2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峰,临沂兰山维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韩祥元,男,1997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陶然路11号。本院在审理审理原告王宗伟诉被告韩祥元、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宗伟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宗伟负担。审 判 员 王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崔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