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3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孝奇与夏俊龙、闫圣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孝奇,夏俊龙,闫圣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3民初1346号原告:刘孝奇,男,195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守民,莱芜钢城钢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俊龙,男,199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被告:闫圣东,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黑虎泉北路149号。负责人:董国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敏,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孝奇与被告夏俊龙、闫圣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后,原告刘孝奇于2017年5月1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孝奇提出申请,因原、被告庭外已达成调解协议,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孝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9元,减半收取计355元,由刘孝奇负担。审判员 尚凤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云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