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方敏与张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敏,张施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8民初1098号原告:方敏,女,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告:张施庆,女,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原告方敏与被告张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施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张施庆立即支付欠方敏水果货款21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2月29日张施庆在方敏经营的水果店赊欠水果款21500元,方敏多次要求张施庆支付货款,每次索款,张施庆均以其儿媳与方敏是好朋友为由拖延。时至今日,张施庆既不接电话,信息不回,只得依法起诉,请求支持方敏诉讼请求。张施庆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施庆在经营酒楼期间,长期在方敏经营的水果店赊购水果,2015年4月25日,张施庆向方敏出具欠条一份,其内容为“欠条今欠方敏水果货款贰万壹仟伍佰元正(以会计帐为主)方敏说壹万玖仟贰佰伍拾元货单交于会计2298货单在方敏”,后方敏多次索款未果,遂成讼。张施庆在方敏处购买水果,方敏要求结算水果款,并提交部分销货单据,另称部分销货单据已交付与张施庆酒楼会计收持。张施庆遂出具金额21500元的欠条与方敏,并在该欠条上注明单据持有情况。嗣后,张施庆未就方敏交付与会计的单据提出疑义,故张施庆欠方敏水果款21500元的事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张施庆因经营需要,在方敏经营的水果店多次赊购水果,双方形成合法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方敏要求结算账款,张施庆应予结算并及时支付。经方敏催告,张施庆未能支付,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现方敏主张要求张施庆立即支付水果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施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方敏水果款2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张施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东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程 雨书 记 员 胡婷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