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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4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周庆海等与翁志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翁志祥,周庆海,柯昌智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47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朝联古建筑工程修缮公司)。负责人:马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男,1970年7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翁志祥,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霞,北京市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傲,北京市致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周庆海,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原审被告:柯昌智,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翁志祥、原审被告柯昌智、原审被告周庆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3民初14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丽丽审判员  林存义审判员  杨 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仵 霞书记员  卢园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