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01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朱艳丽与杨先德、郑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艳丽,郑立峰,杨先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01民初368号原告:朱艳丽,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加格达奇区卫东街。被告:郑立峰,男,汉族,住加格达奇区星河国际。被告:杨先德,男,汉族,住加格达奇区民悦园(苗圃)小区。本院受理原告朱艳丽与被告郑立峰、杨先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朱艳丽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艳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艳丽撤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314.0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本院予以免收,退还原告佟宝林314.00元。审判员 崔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雪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