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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01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朱艳丽与杨先德、郑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艳丽,郑立峰,杨先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01民初368号原告:朱艳丽,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加格达奇区卫东街。被告:郑立峰,男,汉族,住加格达奇区星河国际。被告:杨先德,男,汉族,住加格达奇区民悦园(苗圃)小区。本院受理原告朱艳丽与被告郑立峰、杨先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朱艳丽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艳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艳丽撤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314.0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本院予以免收,退还原告佟宝林314.00元。审判员  崔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雪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