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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振贵与被告冯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贵,冯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1464号原告:张振贵,男,汉族,1958年7月12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冯小军,男,汉族,约39岁,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贵与被告冯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贵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振贵承担。审判员  淮文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锦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