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2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丝集团(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华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丝集团(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华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2364号原告中丝集团(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洪兵。委托代理人肖文婷,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华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陆斌。本院受理原告中丝集团(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丝集团(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988元,减半收取计10,994元,由原告中丝集团(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宏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