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莆田市城厢区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丽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城厢区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1199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城厢区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南大道新世纪广场,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9607191-1。法定代表人:李志刚,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丽英,女,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执行莆田市城厢区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陈丽英物业服务合同一案,被执行人陈丽英至今未履行(2017)闽0303民初86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丽英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 丹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