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湖北团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团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斌,戴腊梅,汪月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团风县人民法院文件定稿纸承办法官:院长:合议庭成员1:庭长:合议庭成员2:团法(2017)号密级共印份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214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团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团风县团风大道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52624130K法定代表人:王汝青,董事长。被执行人:江汉斌,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被执行人:戴腊梅,女,195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被执行人:汪月佑��男,194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北团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汉斌,戴腊梅,汪月佑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44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4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董华东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桂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