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3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胡敏华、陈顺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敏华,陈顺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545号申请执行人:胡敏华,女,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陈顺风,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敏华与被执行人陈顺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3执5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勇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凤华附注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