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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4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安章年与陈聚恩、李红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章年,陈聚恩,李红艳,李丽臣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470号原告安章年,男,汉族,1954年10月22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陈聚恩,男,汉族,1958年9月28日出生,住濮阳市。被告李红艳,女,汉族,1977年11月12日出生,住濮阳市。被告李丽臣,女,汉族,1988年1月5日出生,住濮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章年诉被告陈聚恩、李红艳、李丽臣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章年撤回对被告的陈聚恩、李红艳、李丽臣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江涛审 判 员  孙艳婷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