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乔一晋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一晋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1388号起诉人:乔一晋,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2017年5月9日,本院收到乔一晋起诉状。起诉人乔一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起诉人已向受害人赔偿的损失204939元及车辆损失8436元,共计21337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理由是:2017年3月1日,起诉人乔一晋驾驶哈佛牌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千峰南路后王街口时,碰撞到由东向西骑电动车的王文林,造成王文林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万柏林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起诉人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起诉人已经向王文林赔偿了204939元。因起诉人在被起诉人处为车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起诉人应当对起诉人予以赔偿。但事故发生至今被起诉人迟迟未履行赔偿义务,起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且保险标的物不是运输工具,也不是运输中的货物,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起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住所地不在我院辖区,也无法确认保险标的物在我院辖区,故本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乔一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建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