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榆树市恒府物业有限公司,毕文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树市恒府物业有限公司,毕文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1366号原告榆树市恒府物业有限公司地址:榆树市承恩街南段法定代表人孙井林,系经理。被告毕文龙,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树市恒府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毕文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树市恒府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树市恒府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