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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陶德虎与三河市杨庄镇杨庄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陶德虎,三河市杨庄镇杨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6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陶德虎,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三河市杨庄镇杨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林波,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陶德虎因与被申请人三河市杨庄镇杨庄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0民终40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陶德虎申请再审称,本案一二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因案外人供电所的原因给再审申请人造成了豌豆田的损失,重新安装变压器时未安装避雷器导致变压器于1998年6月被雷电击毁。自此承包地使用的变压器就未能修复,直接导致了再审申请人的损失。电力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强行拆除申请人所住农场部的变压器,存放在被申请人提供的库房内,对于造成申请人的变压器存放至今产生的折旧费、贷款利息、推生活用水的误工费及线路老化等损失均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赔偿。本院经审查认为,生效的判决确认,陶德虎承包地的变压器被雷击毁与被申请人无关。其购置的变压器被案外人拆除,亦与被申请人无关。其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陶德虎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陶德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建岳审判员  郭雪华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寇兴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