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执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段其东、赵晓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其东,赵晓云,合肥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晓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1274号-1申请执行人:段其东,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赵晓云,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合肥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寨南路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107000008953。法定代表人:郑爱惠,经理。被执行人:蒋晓萍,女,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其东被执行人赵晓云、合肥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还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合肥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寨南路325号温州商城房产(房权证合产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应保审 判 员 倪 明代理审判员 王金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褚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