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802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郝亮与郝世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亮,郝世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802民初1465号原告郝亮,男,农民。委托代理人常喜旺。被告郝世清(郝亮次子),男,农民。原告郝亮与被告郝世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亮及其委托代理人常喜旺,被告郝世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亮诉称,2012年,原告所在村社征用土地,原告应领取的40000元征地补偿款被被告领走。原告曾诉至法院,经调解其中20000元被告分批给付,另外20000元被告承诺在原告看病时给付。调解书生效后,原告因病住院,但被告却拒不给付应付的2000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郝世清返还尚欠的20000元征地补偿款即不当得利款。原告郝亮对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4)××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及庭审笔录各一份。欲证明被告处有原告20000元,双方约定原告住院治疗时被告交纳住院费及医疗费,但被告并未按照调解约定按时交纳医疗费用。所以该笔费用应该由被告返还。2、巴市残联眼科医院医疗费票据三张。意在证明原告住院治疗白内障支出费用6400元。判令被告郝世清对1号证据认可,调解属实;对2号证据不认可。被告郝世清辩称,当初领取父亲40000元征地款属实,后经诉讼所调解的20000元已分批付清。父亲住院没住院没人通知被告,事后才知此事。父亲有四个儿女,就问我要钱,我有意见。原告跟着老大住,征地也有补偿费和社保,他完全有能力自己承担医疗费,即便拿钱,也不是我一个拿,要拿一起拿钱。故不同意给付原告20000元。被告郝世清对其抗辩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郝亮育有俩子俩女,郝世禄为长子,被告郝世清为次子。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原告郝亮因随其长子郝世禄共同生活而将其承包地记入郝世禄承包合同之中。原告郝亮之妻田三女随其次子郝世清共同生活而将其承包地记入郝世清承包合同之中。田三女于2003年去世。2007年至2012年间,原被告所在的狼山镇富强村六组的土地因新建京藏高速公路和镜湖湿地公园而逐渐被征用,田三女承包地亦被征用。后田三女的征地补偿款40000元被被告郝世清领取。2014年原告郝亮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郝世清给付原告应继承的征地补偿款53025元,庭审中被告郝世清抗辩田三女承包地被征用1.6亩,其补偿款40000元由其领取,并承诺分批给付原告20000元,另20000元不应一案调整,待原告得病住院时交住院押金。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临河区人民法院以(2014)××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该调解书确认了被告同意给付的20000元,另20000元未作调整。2014年5月,原告郝亮因白内障而住院进行手术治疗,支出医疗费6400元。现原告郝亮以其住院时被告郝世清为按约定支付押金及医疗费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郝世清立即返还不当得利20000元。本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郝亮之妻田三女去世后,在其土地补偿款未发生继承的情况下应由原告郝亮占有、使用、和处分,被告郝世清应无条件地将其母田三女的土地补偿款全部返还给其父即原告郝亮。另案调解被告郝世清给付原告郝亮20000元土地补偿款后,被告郝世清承诺案外给付原告另20000元,但其设立了原告住院时为其缴纳押金的条件,该条件限制、影响、妨碍了原告郝亮对土地补偿款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也限制、影响、妨碍了原告郝亮对不必住院疾病的治疗,违反了法律规定,故被告郝世清应承担返还原告郝亮土地补偿款20000元的民事责任。被告郝世清的抗辩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世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郝亮土地补偿款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郝世清负担。其余部分不再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