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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2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2447泰州市永盛物业有限公司与林小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永盛物业有限公司,林小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2447号原告:泰州市永盛物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1204690289138W,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人民南路118号。法定代表人:曹金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学利,北京市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笙,北京市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小林,男,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永盛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小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泰州市永盛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永盛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4元,依法减半收取272元,由原告泰州市永盛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晓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