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行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荣华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7行初25号原告李荣华,女,194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毕汝才,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海东,北京金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纬一中路4号。法定代表人李正朴,该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治国,该管委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伟科,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华诉被告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李荣华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荣华提出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荣华负担。审 判 长 李立新代理审判员 冯艳丽人民陪审员 樊守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春海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