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辖终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厦门紫宇艳美容有限公司、高凤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紫宇艳美容有限公司,高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辖终3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紫宇艳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773号101单元。法定代表人:刘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凤,女,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远,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宏星,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厦门紫宇艳美容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凤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民初17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厦门紫宇艳美容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并无事实依据。根据被上诉人陈述的所谓加盟关系,即使有也应当是被上诉人与北京紫琪尔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之间产生的,其应当以北京紫琪尔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当事人选择由被告住所地的原审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厦门紫宇艳美容有限公司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抗辩理由,可在实体审理提出,该问题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的范畴。上诉人厦门紫宇艳美容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汉聪审 判 员 黄伟民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林毓琦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