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4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军与被执行人杨继斌、徐丽霞、榆林市成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分公司、袁伟、苏成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军,杨继斌,徐丽霞,榆林市成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分公司,袁伟,苏成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4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军,男。被执行人:杨继斌,男。被执行人:徐丽霞,女。被执行人:榆林市成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分公司。被执行人:袁伟(又名袁五成),男。被执行人:苏成厚,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军与被执行人杨继斌、徐丽霞、榆林市成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分公司、袁伟、苏成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继斌、徐丽霞、榆林市成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分公司在府谷县交通局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继斌、徐丽霞、榆林市成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分公司在府谷县交通局的工程款XX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本次冻结到期如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本次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