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2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金格与胡格吉乐图、斯日古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格,胡格吉乐图,斯日古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2745号原告金格,女,蒙古族,1976年2月27日出生,个体。被告胡格吉乐图,男,蒙古族,1989年3月23日出生,农民被告斯日古楞,男,蒙古族,1974年8月14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格与被告胡格吉乐图、斯日古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格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00元,减半收取63.50元,由原告金格负担。审判员 刘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包之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