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2民初2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金格与胡格吉乐图、斯日古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格,胡格吉乐图,斯日古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2745号原告金格,女,蒙古族,1976年2月27日出生,个体。被告胡格吉乐图,男,蒙古族,1989年3月23日出生,农民被告斯日古楞,男,蒙古族,1974年8月14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格与被告胡格吉乐图、斯日古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格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00元,减半收取63.50元,由原告金格负担。审判员  刘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包之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