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2民初3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潘韩飞诉申慧玲、陈建琴、黄永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韩飞,黄永其,陈建琴,申慧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2民初328-2号原告:潘韩飞,男,1972年6月16日,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黎虹,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永其,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被告:陈建琴,女,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被告:申慧玲,女,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总督大酒店。原告潘韩飞与黄永其、陈建琴、申慧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韩飞撤诉。案件受理费2254元,减半收取计1127元,由原告潘韩飞负担。审 判 员 文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邓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