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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11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丽娜与张海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娜,张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311执617号申请执行人:刘丽娜,女,1981年1月7日,汉族,农民,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大屯镇西白石村1组9号。被执行人:张海林,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所地:海城市城东路12号楼3单元3层49号。本院在执行(2016)辽0311执617号一案中,经四查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存款给付3万元,剩余欠款每月按工资额给付,因本案已近180天,经申请人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311民初2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军审判员 : 孙 聪审判员 :孙英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 蒋 贺 微信公众号“”